关于教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纳入上海市医保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发布时间:2008-02-19浏览次数:4819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沪府发〔200744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1月1日起,教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纳入上海市医保,相关政策如下:

一、        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㈠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㈡ 具有本市户籍
或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二、
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1日至12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1日至12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2008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071220日至2008年的320日)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沪府发〔200744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
   
㈢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㈣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五、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六、不予重复的待遇

根据沪府发〔200744号文件的规定,200811日起,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我校教职工家属医疗补贴,即学校不再报销参保人员的家属医疗补贴费用。

 

人事处

20081月19日

注:具体情况请查询上海市医保网(网址:WWW.SHYB.GOV.CN),

医保咨询电话:962218